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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诈骗罪、脱逃罪廖**、王**等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诈骗罪、脱逃罪,原审被告人廖*、王*正、吴*、朱*、黄为静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浏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王*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黄为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王*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王*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正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正撤回上诉。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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