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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彭四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9月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犯流氓、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1月因犯流氓罪经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6月又因犯盗窃罪经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湖北省*民法院于2002年3月18日作出(2002)孝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犯敲诈勒索、抢劫、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执行中,2004年5月、2005年9月、2007年3月、2010年12月、2012年9月五次经本院共减刑四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彭*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三次记功。2015年10月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缴纳罚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四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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