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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民法院于1998年1月15日作出(1998)黄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安犯抢劫、盗窃、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中,2000年9月经湖北*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4年2月、2005年9月、2012年7月、2014年1月四次经本院共减刑三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刘*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湖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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