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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昌红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1999年4月30日作出(1999)佛中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奉昌红犯抢劫、脱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1999年7月21日作出(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52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湖南*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2003年11月22日分别作出(2001)粤高法刑执字第1754号、(2003)湘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湖南省*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2011年9月27日、2013年12月18日分别作出(2007)常刑执字第2123号、(2011)常刑执字第2577号、(2013)常刑执字第33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2年、2年、1年10个月,共减刑5年10个月。

执行机关湖*城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奉昌红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奉昌红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六天(刑期至2015年9月25日止),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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