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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职务侵占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高中文化。因犯诈骗罪、脱逃罪,2004年7月14日被湖南省*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先后经常德市*法院两次减刑,2004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3年6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2015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英武,湖南*事务所律师。

二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宋*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月15日,湖南省*人民法院将该案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对本案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1月19日通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2015年2月18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完毕。2015年4月13日、7月7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分别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15年5月12日、8月6日恢复审理。2015年6月2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刘*、原审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魏英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购买的途锐越野车实际属公司所有还是个人所有不清;陈*将车交给袁*的原因不清,应进一步核实证据;兴*公司办理手续,从美景四月天项目部领取100万元工程款交给宋*,该100万元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清;2011年3月前,陈*、美景公司、美景四月天项目部与宋*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不清,应进一步核实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陈*犯职务侵占罪,宋*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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