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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靖*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3日作出(2004)靖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4年4月19日交付执行。

本院分别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6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2013年12月30日被评为年度优秀生产能手奖3分。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81.6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改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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