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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方诚犯脱逃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鄂恩施刑初字第00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方诚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盗窃罪余刑10年4个月1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8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后,于2015年9月10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5年9月10日至15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牟*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牟*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牟*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罪犯牟*已实际执行刑罚三年一个月。恩施*心医院于2015年4月24日鉴定罪犯牟*患有,恩*狱于2015年5月14日认定罪犯牟*为病犯。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罪犯病残鉴定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牟*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虑罪犯牟*具有病犯的从宽掌握情节,具有犯有数罪、财产刑未执行及犯罪情节严重的从严掌握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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