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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1日作出(1997)大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犯故意伤害、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1997年7月11日起至2009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脱逃,于2011年12月22日被楚*民法院以脱逃罪判决加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楚*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7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特殊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因脱逃罪加刑,系数罪并罚犯、病犯,属于首次减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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