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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抢劫、脱逃、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作出(1994)威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服刑期间该犯又犯新罪,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9)昭阳刑一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郑*云犯抢劫罪、脱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11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系数罪并罚,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七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4年4月1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8月10日止。罪犯郑*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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