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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抢劫、盗窃、脱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镇沅*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了(2008)镇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祁*抢劫、盗窃、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祁*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普中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2月23日,罪犯祁*送云*洱监狱服刑。

罪犯祁*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2012年8月18日、2013年8月18日、2014年8月18日分别作出(2011)普中刑执字第104号、(2012)普中刑执字第573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1017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10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祁*共减刑3年零6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6日)。

执行机关云*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934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杨*,执行机关云*洱监狱工作人员李*、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祁*在执行机关云*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祁*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祁*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祁*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7000元,实际履行0元。罪犯祁*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家庭所在地云南省镇沅县*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祁*杰系病犯,罪犯祁*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祁*杰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十一个月。罪犯祁*杰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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