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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盗窃、脱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作出(1990)官法刑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民法院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以(1991)昆刑上字第9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方*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犯脱逃罪,被云南*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以(2009)嵩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判剩余刑期十三年二十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经云南省*民法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监狱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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