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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11日作出(1994)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服刑期间脱逃,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黄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连同原判剩余刑期5年1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刑期自2009月7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2012年、2013年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2014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东*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和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09月7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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