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张**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1981年7月16日作出(81)六法刑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81年7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原判剩余刑期四年一个月零八天,总合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零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于2012年5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9月、2015年9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系老年犯,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