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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犯贪污罪、脱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犯贪污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1.4分,兑现15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3分,兑现13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所得赃款1.9万余元,仅退缴813元;再查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考核计分手册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犯罪所得赃款大部分未退缴,且在服刑期间曾脱逃,但鉴于其家庭经济困难,且能主动投案自首,本院决定对其酌情裁定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继续追缴赃款19071.16元(已执行813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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