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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几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1997年11月25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1997)涪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几犯抢劫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1997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6日作出(1998)广区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几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川*民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2003)西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几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合并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5年1月19日作出(2005)西昌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吉*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脱逃罪,判处二年。上述两罪总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5年1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09年9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12月27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3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2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18日止。

四*山监狱于2015年7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吉*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吉*几减刑。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吉*几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止获考核积分79分。期间,获记功1次。2015年5月21日经凉*医院疾病鉴定小组根据2009年1月15日四川省*卫生中心出具的攀精司鉴字第678号鉴定书,得出综合鉴定意见,确认该犯为病犯。

上述事实有四*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病情诊断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吉*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吉*几予以减刑一年,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至2019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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