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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金星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脱逃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1年6月18日作出(2001)成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金星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上诉。2002年经四川*民法院以(2001)川刑终字第6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经四川*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因敲诈勒索、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未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经四川*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雅*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洪金星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洪金星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金星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洪金星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及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洪金星减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至2026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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