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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蒋*因非法持有假币罪于2002年6月3日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3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成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时间内该犯上诉。四川*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9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6年12月20日送入四*东监狱服刑。四川*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19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达中刑执字第8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又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1)达中刑执字第8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该犯将于2024年11月19日刑满。执行机关四*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于2013年8月30日获记功奖励,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01.6分,确有悔改表现。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四*东监狱提请对罪犯蒋*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但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绕板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1.6分,考核期内于2013年8月30日获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四*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3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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