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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李*因犯抢劫罪(未遂)于1993年3月15日被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9月16日从至*狱脱逃,2012年9月18日被抓获归案。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了(2013)达达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上原抢劫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五年二个月零二十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罪犯李*于2012年9月25日送入四*州监狱服刑。该犯应于2019年3月17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24分。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线圈车间从事分线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24分。

上述事实,有四*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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