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2年7月31日西昌*民法院作出(2012)西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八且木呷犯运输毒品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该犯上诉,于2012年9月27日经成都铁*民法院以(2012)成铁中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监狱提出,罪犯八且木呷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40分,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八且木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八且木呷予以减刑五个月。
刑期至2015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