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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03)梓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春犯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06月23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满日期:2026年12月22日)。执行机关四*阳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获监狱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考核标准分110.5分。罚金已全额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对其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0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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