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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徐*199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3年9月因犯脱逃罪,被加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经四川省*民法院于2003年9月1日作出(2003)成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同案犯上诉。2003年11月19日,四川*民法院以(2003)川刑终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8年12月2日,四川省*民法院以(2008)成刑执字第559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6月29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9月26日。执行机关四*贡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且系累犯,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10月26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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