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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达川市人民法院(1998)达市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巴中市巴州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09日作出(2004)巴州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犯脱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加上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二年一个月零十九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四川省*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08月、2013年03月裁定对其共计减刑二年九个月(刑满时间:2021年09月06日)。执行机关四*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13分。已缴纳罚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1年03月0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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