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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0)绵涪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03日作出(2011)旺苍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抢劫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满时间:2020年09月14日)。执行机关四*北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77分。已缴纳罚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处罚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0年0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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