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9日以(2003)资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同案上诉,经四川*民法院于2004年12月6日以(2003)川刑终字第122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犯脱逃罪,经达州*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以(2008)达中刑执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原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四川*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100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四川省*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2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