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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均犯抢劫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于1996年2月8日作出(1995)川法刑一终字第1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3月15日经四川*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因脱逃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翠屏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五年八个月零二十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3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2.0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有期徒刑刑期自2027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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