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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运输毒品罪、脱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2012)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凡犯运输毒品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满日期:2023年12月22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北监狱于2015年0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较好地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民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至2015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32分。缴纳罚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民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崔*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3年0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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