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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以(2009)江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贩卖毒品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2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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