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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1973年1月,罪犯邹*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川省*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犯合同诈骗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6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自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1月4日。执行机关四*贡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邹*系数罪并罚,建议扣减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以罪犯邹*系数罪并罚为由,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2月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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