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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7)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与(1996)汉刑初字第95号判决中“被告人郑*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未执行的4年10个月零4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服刑期间,四川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雅刑执字第9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2年12月30日。执行机关四*堂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2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二二年四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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