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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23日作出(1994)蒲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4年12月21日脱逃,2011年9月27日投案自首。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2)邛崃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猛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加上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4年零6天,总和刑期有期徒刑5年6个月6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4日经四川省*民法院作出(2014)成刑执字第17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1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熊*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4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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