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7日作出(2002)渝二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抢劫、盗窃、脱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25日重庆*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2日重庆*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8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1年11月1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