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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脱逃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于1991年5月10日作出(1991)法刑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刑期止于1998年8月11日。判决生效后,于1991年5月28日交付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1994年5月12日从监管场所脱逃,2011年10月23日投案自首。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2)邛崃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彬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加上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4年3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4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65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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