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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均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2002)资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执行期间,四川*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将原判罪犯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23年8月14日止。四川省*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阿*执字第7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四川省*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57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14止。四川省*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12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14日止。四川省*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55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州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3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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