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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守胜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1年7月30日作出(2000)乐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守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民法院于2001年9月26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7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13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四川省*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2008年10月15日,分别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284号、(2008)雅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6个月。四川省*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2012年5月29日、2013年10月28日分别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77号、(2012)成刑执字第3028号、(2013)成刑执字第56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2个月、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州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得标准分137分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祝守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祝守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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