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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9日作出(2001)翠屏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全部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四*宾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2004年9月17日经宜宾*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因脱逃罪,2005年6月30日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连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起于2005年3月19日止于2022年9月18日。于2005年8月17日送四*州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宜宾*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月8日、2009年7月6日、2011年1月21日、2012年6月28日、2013年9月4日做出、(2007)宜中刑二执字第2575号、(2009)宜中刑二执字第911号、(2011)宜中审监执字第167号、(2012)宜中审监执字第1396号、(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892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4个月、1年3个月、1年5个月、1年2个月,刑期变动后刑期止于2016年7月18日。执行机关四*州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4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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