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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于2000年4月4日作出(2000)资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起于1999年3月27日止于2018年12月26日。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芦山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0日作出(2001)芦山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合并前判决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起于2001年5月20日止于2021年5月19日;四川省*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9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四川省*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3日、2011年8月20日、2013年5月22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6252号、(2011)成刑执字第4525号和(2013)成刑执字第2887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11个月、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9月19日。执行机关四*西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97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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