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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19日作出(2002)宜宾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民事赔偿4085元。刑期自2001年9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民法院于2002年4月25日作出(2002)宜中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其原判刑罚。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民法院于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雷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2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四川省凉*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9日作出(2005)川凉中刑执字第8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3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4月13日。四川*民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6)雷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四川省*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乐减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3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6月16日。

执行机关四*江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211分。另查明,罪犯杨*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缴纳凭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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