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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富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崇州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江*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6年11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四*州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对罪犯江*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罪犯江*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1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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