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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敏犯绑架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渝法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9月1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2)九法刑初字第15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程敏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5月22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程*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在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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