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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故意杀人脱逃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0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开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胡*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30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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