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赖**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1988年作出(88)六法刑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21日作(1989)刑二上字第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因服刑期间脱逃,并犯抢劫罪、盗窃罪,经原贵州省*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2日作(1991)刑字第67号刑事判决,加原判余刑六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获新疆维吾尔刑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服刑期间又犯脱逃,化名晏礼明,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0日作(2002)新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后经云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查明,晏礼明系罪犯赖*化名,以罪犯赖*漏脱逃罪,该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新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新疆维吾尔刑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五年零六个月零二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以及云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新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年零三个月零九天,总合刑期三十年零十个月零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于1991年8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06年5月31日、2007年5月31日获云南省*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8月7日、2011年8月18日、2013年5月31日获本院裁定减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赖*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5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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