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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盗窃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1996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1996)黔南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又因犯脱逃罪,1999年12月21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都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6月5日贵州*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3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2005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执字第26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8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22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0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3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1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4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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