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强奸、脱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永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犯强奸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作出(2007)昭中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3月29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系病犯、数罪并罚,现刑罚执行已达九年零一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5次,2014年7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罪犯董*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病残犯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得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