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刘**犯脱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监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脱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刘*1993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1993年4月13日起至1997年4月12日止),1993年6月17日投入四*文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刘*因欠他犯的钱无力偿还,经过预谋后,于1995年6月20日与赫某某、张某某结伙实施脱逃。

二、2000年4月25日,被告人刘*冒名谭*,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0年1月13日起至2003年1月12日止),2000年5月24日投入云*源监狱服刑,2001年2月9日从云*源监狱脱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刘*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4月1日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1993年4月13日起至1996年12月16日止),1993年6月17日投入四*文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刘*与同监罪犯赫某某、张某某预谋后,于1995年6月20日结伙从监室后窗翻出,用一根铁棍将监狱围墙撬开一个洞口后脱逃。

二、被告人刘*冒名谭*,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25日被云南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0年1月13日起至2003年1月12日止),2000年5月24日投入云*源监狱服刑。2001年2月9日,被告人刘*利用在监狱外从事打沙劳动的机会,从云*源监狱脱逃。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刘*化名汪*因犯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贵州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6月21日投入安*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被告人刘*于2014年7月19日向监狱主动供述两次脱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自首材料,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结案登记表,入监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手印鉴定书,情况说明,狱内案件立案表,在逃人员信息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监狱服刑期间,为抗拒改造,两次从监狱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脱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在服刑期间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其两次脱逃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在服刑期间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原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余刑一年零五个月又二十六天;原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余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又三天,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又二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30年6月17日起至2035年6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