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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在羁押于看守所期间脱逃。四川*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西昌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加上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四*窝监狱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郭*减刑。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郭*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获考核积分160.5分。

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加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予以减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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