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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里罗伍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8日作出(1996)峨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依理罗*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1996年4月22日起至2005年4月21日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灞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依理罗*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以被告人依理罗*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加上原判决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四年零九个月十九天,总和刑期十九年零三个月十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维持原判没收财产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加刑后刑期至2030年12月16日止。

四*窝监狱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依*减刑。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依*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获考核积分148.5分。

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依理罗*予以减刑五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至2030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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