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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出售假币、脱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于二○○二年三月五日作出(2001)昆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犯出售假币、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2年4月4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靖监狱于2015年7月12日对罪犯马*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在云*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靖监狱尹*、孙*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王*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马*的考核结果,以罪犯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系数罪并罚,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10年。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3年4月1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29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5次表扬、3次特殊表扬,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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