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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抢劫、脱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08)盘法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抢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民法院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8)昆刑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官刑初字第7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执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7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靖监狱于2015年7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在云*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靖监狱蒋*、孙*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王*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王*考核结果,以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系数罪并罚,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零1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4年4月2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2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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