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庞文革与被执行人孙**、孙**、沙*、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孙**、孙**、沙*、唐**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何**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梁**与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罗**与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戈**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黄**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决定书
王**与张**,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