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线索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吴*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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